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行终字第35号

顾如祥与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如祥,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路桥梁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绍中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如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兴隆、邵洪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茅国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文龙、徐思锋。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泽瑞。

上诉人顾如祥与被上诉人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路桥梁建筑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筑公司达���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如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如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顾如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长龙

审 判 员  毕金刚

代理

审判员  刘红波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余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