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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邹执字第642-16号

李某与汪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邹执字第64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某存款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