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胡华成。被告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吕思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成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由原告负担1368.5元,退回原告1368.5元。
审判员 宓旭庆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