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3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代表人吴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坚,江苏苏州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巾良,男,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吴县,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邱美珍,女,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吴县,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周巾良、邱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7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