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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

徐华生与应飞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飞学,徐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飞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培勇。

上诉人应飞学因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飞学的委托代理人黄峰、被上诉人徐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