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飞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培勇。
上诉人应飞学因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飞学的委托代理人黄峰、被上诉人徐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