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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44号

康克为与金凤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康克为,金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康克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人金凤兰,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克为与被告金凤兰水暖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克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