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康克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人金凤兰,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克为与被告金凤兰水暖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克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