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孟祥如,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吴礼宾(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朱君红,男,成年,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如与被告吴礼宾、朱君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5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如撤回对被告吴礼宾、朱君红的起诉。解除对被告陕G×××××轿车的扣押。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及财产保全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