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讼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凌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凌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负担185.50元,退回原告185.50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