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孙瑾。被告解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瑾诉被告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瑾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瑾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65元,退回原告6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
孙瑾与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孙瑾。被告解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瑾诉被告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瑾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瑾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65元,退回原告6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