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边某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75元,由上诉人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晓法
审 判 员 楼晓东
审 判 员 陈哲宇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