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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2901号

王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901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64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林永生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齐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