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罗玉书,男,1930年6月24日生,汉族,西安市创联电气总公司退休工人,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军毅、秦亚平,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才,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西京创联电气总公司上岗工人,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罗玉书与被告罗才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4月25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屏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