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8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34号。法���代表人昝安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干部。被执行人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申请变更登记为湖南爱生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且已被核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变更湖南爱生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原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应付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的款项由变更后的湖南爱生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负责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建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