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吴刚,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原告吴根姓,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原告周经利,女,1962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华,董事长。
原告吴刚、吴根姓、周经利与被告陕西华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06年4月11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吴根姓、周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