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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205号

李荣与屈浩冬、王小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屈浩冬,王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浩冬,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2005年7月19日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2005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李荣与屈浩冬、王小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的(2005)新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荣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荣提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赔偿,请求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屈浩冬、王小明有能力赔偿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5481.63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