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某某市建西街163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魏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三资学院,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东大镇。法定代表人穆建国,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吕红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3月31日,某某院收到某某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中心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西残就行决字(2005)第001号行政决定书。某某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某某院认为,某某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某某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西残就行决字(2005)第001号行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某某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董 刚
审判员 彭晓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车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