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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315号

原告钟云华与被告屠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云华,屠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钟云华,男,1967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巨涵,腾桂智,陕西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志伟,男。本院在审理钟云华与屠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云华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钟云华负担35元。

审判员 谢 虹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