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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610号

李信民与李安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信民,李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李信民,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平,女,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安民,男,汉族,1950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翠芳,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信民与被告李安民的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