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李信民,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淑平,女,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安民,男,汉族,1950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翠芳,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信民与被告李安民的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郭军智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