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史建华,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被告毛巧娣,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华诉被告毛巧娣相邻关系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马 娆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