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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606号

孙利英与巩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利英;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孙利英,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安县,个体司机。 被告巩燕,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利英与被告巩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 娆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