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42-1号申请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名国际机床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金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