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烟牟执字第1282号

孙祥温与初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2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祥温,初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烟牟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孙祥温。被执行人初忠武。本院在执行孙祥温申请执行被初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5)烟牟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