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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58号

李颖与叶强、张忠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颖,叶强,张忠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李颖,女,55岁,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叶强,男,44岁,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忠绪,男,40岁,住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叶强,张忠绪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