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包银燕。委托代理人高建民。被告俞在洪。被告杨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银燕诉被告俞在洪、杨武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银燕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银燕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62.50元,退回原告62.50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