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广东国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市黄埔大道西159号富星大厦西塔7-A。法定代表人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北京市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19号。法定代表人傅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笑梅,该公司办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景巧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诉讼费12782.5元由原告广东国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玮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