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元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元整,收款人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04年1月5日,票号XXXXXXXX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玮

代理

审判员  王钰

代理

审判员  薛琪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