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元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元整,收款人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04年1月5日,票号XXXXXXXX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玮
代理
审判员 王钰
代理
审判员 薛琪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