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630-2号原告曹明秀依据(2002)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办下塔坡村二组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长安区韦曲街办下塔坡村二组在你处存款帐户的存款一万四千八百五十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