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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15号

孙新伟与青岛新东兴制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新伟,青岛新东兴制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孙新伟。被执行人青岛新东兴制桶厂,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东瓦二村。法定代表人周方同,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新东兴制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瑞亮

审 判 员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