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新城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300元由申请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