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贵斌,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崔贵斌。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