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崔贵斌。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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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崔贵斌。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贵斌与被告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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