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078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为164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267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