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孙卫国,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刘靖,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卫国诉被告西安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孙卫国200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王立省
审判员 郭军智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