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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90号

孙卫国与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卫国,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孙卫国,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刘靖,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卫国诉被告西安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孙卫国200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王立省

审判员  郭军智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