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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84号

姜凤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凤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姜凤栓,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山东莱州人,陕西省十一公司构件厂职工,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栓诉被告郗平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栓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马 娆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