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姜凤栓,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山东莱州人,陕西省十一公司构件厂职工,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栓诉被告郗平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栓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马 娆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