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838号申请人何彩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五二村民小组收益分配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何彩兰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小三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