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马王狗,农民。被告沈敖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王狗诉被告沈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王狗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王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婷 微信公众号“”
马王狗与沈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马王狗,农民。被告沈敖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王狗诉被告沈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王狗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王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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