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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328号

马王狗与沈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王狗;沈敖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马王狗,农民。被告沈敖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王狗诉被告沈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王狗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王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