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党健,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234号。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与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返还房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