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凤兰。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