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06号
申请人:卫侠。
申请人:贺旭佳,系卫侠之子。
被执行人:郭杜街办羊村二组,组长:卫寿本。
被执行人:郭杜街办羊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文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2月13胃向被执行人郭杜街办羊村二组、郭杜街办羊村村委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时间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杜街办羊村二组、郭杜街办羊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杜街道羊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杜街办羊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51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