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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273号

金文与李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文,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金文。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诉被告李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