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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08号

董小彬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小彬;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董小彬,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国税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治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广治、闫谨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董小彬诉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彬于200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董小彬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省

人民陪审员  韩秦峰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