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59号

彭鑫涛与西安德奔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鑫涛,西安德奔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9号原告彭鑫涛,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陕西人,现住咸阳市乾县。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利军,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被告西安德奔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祭合新村西安乐游园北楼。法定代表人赵永平,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陕西西安市人,现任西安德奔宝洗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鑫涛诉被告西安德奔宝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彭鑫涛于200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鑫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员  马 姚

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

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蒲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