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张强,男,成年,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农民。被告张爱莲,女,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被告王会清,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被告刘明坤,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张爱莲、王会清、刘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