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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42号

张强与张爱莲、王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强,张爱莲,王会清,刘明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张强,男,成年,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农民。被告张爱莲,女,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被告王会清,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被告刘明坤,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张爱莲、王会清、刘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0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