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68号

杨玉侠与吴清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玉侠,吴清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杨玉侠,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吴清水,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侠与被告吴清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2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侠撤回对被告吴清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