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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70号

杭州龙马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思美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杭州龙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男。委托代理人董勍。被告杭州思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虬。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美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马广告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165元,退回原告16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