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杭州商源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明。委托代理人陈女、谢映。被告杭州君子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源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君子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商源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源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805元,退回原告805元。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