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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17号

袁庆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袁庆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0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庆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袁庆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5)65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