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袁庆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05)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庆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袁庆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5)65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