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6-02-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59号原告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甲字88号。法定代表人石立峰,经理。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号。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提前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签定的《钢管、扣件、玛钢山型卡租赁合同》中对合同争议发生时法院管辖作出了约定,即由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所在地西安市景观1号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西安市景观路1号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海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景观360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晓红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