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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485号

王建伟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5-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伟,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王建伟,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翔钢,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施尧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肇文,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支援,现住。

原告王建伟与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月11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