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218号申请人曹安学。申请人马志民。申请人张锋。被执行人康永昌。被执行人赵耀军。被执行人郭乃利。被执行人高晓宏。被执行人高晓利。申请人曹安学等人与被执行人康永昌等人承包合同执行一一案,本院于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终审判决无执行依据,且执行标的已在该判决生效前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曹安学等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