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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长执字第218号

曹安学等与康永昌等人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安学,马志民,张锋,康永昌,赵耀军,郭乃利,高晓宏,高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218号申请人曹安学。申请人马志民。申请人张锋。被执行人康永昌。被执行人赵耀军。被执行人郭乃利。被执行人高晓宏。被执行人高晓利。申请人曹安学等人与被执行人康永昌等人承包合同执行一一案,本院于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终审判决无执行依据,且执行标的已在该判决生效前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曹安学等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