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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85号

别尔哈力与(小)木哈买提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别尔哈力,木哈买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别尔哈力,男。法定代理人沙伊芙罕(别尔哈力之婶),女。被告(小)木哈买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别尔哈力与被告(小)木哈买提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尔哈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其拖诉讼费950元,合计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别尔哈力负担。自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